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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朽情缘官方网站下载|黄瓜苹果官方二维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
电子游戏不朽情缘健康饮食ღ✿◈✿,不朽情缘官网登录保健食品ღ✿◈✿,不朽情缘官方网站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版(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核心提示ღ✿◈✿:为了保证食品安全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ღ✿◈✿,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ღ✿◈✿,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ღ✿◈✿,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活动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ღ✿◈✿。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ღ✿◈✿、容器ღ✿◈✿、洗涤剂ღ✿◈✿、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不朽情缘官方网站下载ღ✿◈✿、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ღ✿◈✿;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ღ✿◈✿。但是ღ✿◈✿,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ღ✿◈✿、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ღ✿◈✿、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ღ✿◈✿,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ღ✿◈✿。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ღ✿◈✿、风险管理ღ✿◈✿、全程控制ღ✿◈✿、社会共治ღ✿◈✿,建立科学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ღ✿◈✿、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ღ✿◈✿,保证食品安全ღ✿◈✿,诚信自律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ღ✿◈✿,接受社会监督ღ✿◈✿,承担社会责任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ღ✿◈✿,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ღ✿◈✿,统一领导ღ✿◈✿、组织ღ✿◈✿、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ღ✿◈✿,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ღ✿◈✿。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ღ✿◈✿。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ღ✿◈✿。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ღ✿◈✿、考核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ღ✿◈✿、考核ღ✿◈✿。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ღ✿◈✿,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ღ✿◈✿,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ღ✿◈✿、密切配合不朽情缘官方网站下载ღ✿◈✿,按照各自职责分工ღ✿◈✿,依法行使职权ღ✿◈✿,承担责任ღ✿◈✿。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ღ✿◈✿,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ღ✿◈✿,提供食品安全信息ღ✿◈✿、技术等服务ღ✿◈✿,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ღ✿◈✿,宣传ღ✿◈✿、普及食品安全知识ღ✿◈✿。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ღ✿◈✿,普及食品安全知识ღ✿◈✿,鼓励社会组织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ღ✿◈✿、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ღ✿◈✿,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ღ✿◈✿,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ღ✿◈✿。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ღ✿◈✿、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ღ✿◈✿,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ღ✿◈✿。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ღ✿◈✿、公正ღ✿◈✿。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ღ✿◈✿、应用研究ღ✿◈✿,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ღ✿◈✿。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ღ✿◈✿,加快淘汰剧毒ღ✿◈✿、高毒ღ✿◈✿、高残留农药ღ✿◈✿,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ღ✿◈✿,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ღ✿◈✿。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ღ✿◈✿,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ღ✿◈✿,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ღ✿◈✿。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ღ✿◈✿,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ღ✿◈✿。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ღ✿◈✿,认为必要的ღ✿◈✿,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ღ✿◈✿,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ღ✿◈✿,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ღ✿◈✿,制定ღ✿◈✿、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ღ✿◈✿,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ღ✿◈✿。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ღ✿◈✿,保证监测数据真实ღ✿◈✿、准确ღ✿◈✿,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ღ✿◈✿、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ღ✿◈✿、收集相关数据ღ✿◈✿。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ღ✿◈✿。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ღ✿◈✿,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ღ✿◈✿。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ღ✿◈✿,运用科学方法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ღ✿◈✿、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ღ✿◈✿,对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ღ✿◈✿、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ღ✿◈✿,成立由医学ღ✿◈✿、农业ღ✿◈✿、食品ღ✿◈✿、营养ღ✿◈✿、生物ღ✿◈✿、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ღ✿◈✿。
对农药ღ✿◈✿、肥料ღ✿◈✿、兽药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ღ✿◈✿,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ღ✿◈✿。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ღ✿◈✿;
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ღ✿◈✿,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ღ✿◈✿,并提供风险来源ღ✿◈✿、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ღ✿◈✿、资料ღ✿◈✿。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ღ✿◈✿,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ღ✿◈✿。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ღ✿◈✿、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ღ✿◈✿、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ღ✿◈✿。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ღ✿◈✿,得出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ღ✿◈✿,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ღ✿◈✿,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ღ✿◈✿,并采取相应措施ღ✿◈✿,确保该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ღ✿◈✿;需要制定ღ✿◈✿、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ღ✿◈✿、修订ღ✿◈✿。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ღ✿◈✿,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ღ✿◈✿。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ღ✿◈✿,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ღ✿◈✿,并向社会公布ღ✿◈✿。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ღ✿◈✿,应当按照科学ღ✿◈✿、客观ღ✿◈✿、及时ღ✿◈✿、公开的原则ღ✿◈✿,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ღ✿◈✿、食品检验机构ღ✿◈✿、认证机构ღ✿◈✿、食品行业协会ღ✿◈✿、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ღ✿◈✿,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ღ✿◈✿。
(一)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ღ✿◈✿,农药残留ღ✿◈✿、兽药残留ღ✿◈✿、生物毒素ღ✿◈✿、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ღ✿◈✿;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ღ✿◈✿、公布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ღ✿◈✿。
食品中农药残留ღ✿◈✿、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ღ✿◈✿、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ღ✿◈✿。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ღ✿◈✿,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ღ✿◈✿,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ღ✿◈✿,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ღ✿◈✿、消费者ღ✿◈✿、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ღ✿◈✿。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ღ✿◈✿、农业ღ✿◈✿、食品ღ✿◈✿、营养ღ✿◈✿、生物ღ✿◈✿、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ღ✿◈✿、食品行业协会ღ✿◈✿、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ღ✿◈✿,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ღ✿◈✿。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ღ✿◈✿,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ღ✿◈✿,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ღ✿◈✿,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ღ✿◈✿,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ღ✿◈✿。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ღ✿◈✿,在本企业适用ღ✿◈✿,并报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ღ✿◈✿。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ღ✿◈✿,供公众免费查阅ღ✿◈✿、下载ღ✿◈✿。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ღ✿◈✿、解答ღ✿◈✿。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农业行政等部门ღ✿◈✿,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ღ✿◈✿,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ღ✿◈✿、汇总ღ✿◈✿,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ღ✿◈✿、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ღ✿◈✿,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ღ✿◈✿。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ღ✿◈✿、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ღ✿◈✿、包装ღ✿◈✿、贮存等场所ღ✿◈✿,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ღ✿◈✿,并与有毒ღ✿◈✿、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ღ✿◈✿;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ღ✿◈✿、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ღ✿◈✿,有相应的消毒ღ✿◈✿、更衣ღ✿◈✿、盥洗ღ✿◈✿、采光ღ✿◈✿、照明ღ✿◈✿、通风黄瓜苹果官方二维码ღ✿◈✿、防腐ღ✿◈✿、防尘ღ✿◈✿、防蝇ღ✿◈✿、防鼠ღ✿◈✿、防虫ღ✿◈✿、洗涤以及处理废水ღ✿◈✿、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ღ✿◈✿,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ღ✿◈✿、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ღ✿◈✿,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ღ✿◈✿、不洁物ღ✿◈✿;
(五)餐具ღ✿◈✿、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ღ✿◈✿,使用前应当洗净ღ✿◈✿、消毒ღ✿◈✿,炊具ღ✿◈✿、用具用后应当洗净ღ✿◈✿,保持清洁ღ✿◈✿;
(六)贮存ღ✿◈✿、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ღ✿◈✿、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ღ✿◈✿、无害ღ✿◈✿,保持清洁ღ✿◈✿,防止食品污染ღ✿◈✿,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ღ✿◈✿、湿度等特殊要求ღ✿◈✿,不得将食品与有毒ღ✿◈✿、有害物品一同贮存ღ✿◈✿、运输ღ✿◈✿;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ღ✿◈✿,生产经营食品时ღ✿◈✿,应当将手洗净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ღ✿◈✿、帽等ღ✿◈✿;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ღ✿◈✿,应当使用无毒ღ✿◈✿、清洁的容器ღ✿◈✿、售货工具和设备ღ✿◈✿;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ღ✿◈✿,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ღ✿◈✿;
(二)致病性微生物ღ✿◈✿,农药残留ღ✿◈✿、兽药残留ღ✿◈✿、生物毒素ღ✿◈✿、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ღ✿◈✿;
(六)腐败变质ღ✿◈✿、油脂酸败ღ✿◈✿、霉变生虫黄瓜苹果官方二维码ღ✿◈✿、污秽不洁ღ✿◈✿、混有异物ღ✿◈✿、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ღ✿◈✿。从事食品生产ღ✿◈✿、食品销售ღ✿◈✿、餐饮服务ღ✿◈✿,应当依法取得许可ღ✿◈✿。但是ღ✿◈✿,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ღ✿◈✿,不需要取得许可ღ✿◈✿。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ღ✿◈✿,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ღ✿◈✿,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ღ✿◈✿,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ღ✿◈✿,准予许可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ღ✿◈✿,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ღ✿◈✿。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ღ✿◈✿,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ღ✿◈✿、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ღ✿◈✿,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ღ✿◈✿、无毒ღ✿◈✿、无害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ღ✿◈✿、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ღ✿◈✿,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ღ✿◈✿,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ღ✿◈✿,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ღ✿◈✿,进入集中交易市场ღ✿◈✿、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ღ✿◈✿,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ღ✿◈✿、时段经营ღ✿◈✿。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ღ✿◈✿,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ღ✿◈✿、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ღ✿◈✿,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ღ✿◈✿;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ღ✿◈✿,准予许可并公布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ღ✿◈✿,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ღ✿◈✿。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ღ✿◈✿,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ღ✿◈✿。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ღ✿◈✿、公布ღ✿◈✿。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ღ✿◈✿,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ღ✿◈✿、生产设备或者设施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ღ✿◈✿,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ღ✿◈✿。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ღ✿◈✿,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ღ✿◈✿;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ღ✿◈✿。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ღ✿◈✿、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ღ✿◈✿,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ღ✿◈✿。
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ღ✿◈✿,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ღ✿◈✿、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ღ✿◈✿,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ღ✿◈✿。
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ღ✿◈✿,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ღ✿◈✿,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ღ✿◈✿;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ღ✿◈✿、运输记录ღ✿◈✿,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ღ✿◈✿;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ღ✿◈✿,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ღ✿◈✿、变造或者使用伪造ღ✿◈✿、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ღ✿◈✿、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ღ✿◈✿。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ღ✿◈✿。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ღ✿◈✿、调整ღ✿◈✿,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ღ✿◈✿,保证食品可追溯ღ✿◈✿。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ღ✿◈✿、留存生产经营信息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ღ✿◈✿。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ღ✿◈✿,加强食品检验工作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ღ✿◈✿,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ღ✿◈✿。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ღ✿◈✿,不得上岗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ღ✿◈✿。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ღ✿◈✿。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ღ✿◈✿,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ღ✿◈✿,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ღ✿◈✿。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ღ✿◈✿。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ღ✿◈✿,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ღ✿◈✿;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ღ✿◈✿,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ღ✿◈✿,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ღ✿◈✿,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ღ✿◈✿。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ღ✿◈✿,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ღ✿◈✿;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ღ✿◈✿,应当依法撤销认证ღ✿◈✿,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ღ✿◈✿,并向社会公布ღ✿◈✿。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ღ✿◈✿。
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ღ✿◈✿、肥料ღ✿◈✿、兽药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ღ✿◈✿。禁止将剧毒ღ✿◈✿、高毒农药用于蔬菜ღ✿◈✿、瓜果ღ✿◈✿、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ღ✿◈✿,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ღ✿◈✿。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ღ✿◈✿;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ღ✿◈✿;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ღ✿◈✿。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ღ✿◈✿、规格ღ✿◈✿、数量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保质期ღ✿◈✿、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ღ✿◈✿;没有明确保质期的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ღ✿◈✿。
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ღ✿◈✿、规格ღ✿◈✿、数量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保质期ღ✿◈✿、检验合格证号ღ✿◈✿、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
第五十二条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ღ✿◈✿,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ღ✿◈✿。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ღ✿◈✿。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ღ✿◈✿、规格ღ✿◈✿、数量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保质期ღ✿◈✿、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ღ✿◈✿,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ღ✿◈✿,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ღ✿◈✿、规格ღ✿◈✿、数量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保质期ღ✿◈✿、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ღ✿◈✿。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ღ✿◈✿,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保质期ღ✿◈✿、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ღ✿◈✿。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ღ✿◈✿,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ღ✿◈✿。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ღ✿◈✿,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ღ✿◈✿。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ღ✿◈✿,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ღ✿◈✿,不得加工或者使用ღ✿◈✿。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ღ✿◈✿、贮存ღ✿◈✿、陈列等设施ღ✿◈✿、设备ღ✿◈✿;定期清洗ღ✿◈✿、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ღ✿◈✿、冷冻设施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ღ✿◈✿、饮具进行清洗消毒ღ✿◈✿,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ღ✿◈✿、饮具ღ✿◈✿;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ღ✿◈✿、饮具的ღ✿◈✿,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ღ✿◈✿、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ღ✿◈✿。
第五十七条学校ღ✿◈✿、托幼机构ღ✿◈✿、养老机构ღ✿◈✿、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ღ✿◈✿、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ღ✿◈✿;从供餐单位订餐的ღ✿◈✿,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ღ✿◈✿,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ღ✿◈✿。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ღ✿◈✿、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ღ✿◈✿,当餐加工ღ✿◈✿,确保食品安全ღ✿◈✿。
学校ღ✿◈✿、托幼机构ღ✿◈✿、养老机构ღ✿◈✿、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ღ✿◈✿。
第五十八条餐具ღ✿◈✿、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ღ✿◈✿、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ღ✿◈✿,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ღ✿◈✿、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ღ✿◈✿、卫生规范ღ✿◈✿。
餐具ღ✿◈✿、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ღ✿◈✿、饮具进行逐批检验ღ✿◈✿,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ღ✿◈✿,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ღ✿◈✿。消毒后的餐具ღ✿◈✿、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ღ✿◈✿、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ღ✿◈✿。
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ღ✿◈✿、规格ღ✿◈✿、数量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保质期ღ✿◈✿、检验合格证号ღ✿◈✿、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ღ✿◈✿,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ღ✿◈✿、规格ღ✿◈✿、数量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保质期ღ✿◈✿、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
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ღ✿◈✿、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ღ✿◈✿,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ღ✿◈✿,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ღ✿◈✿,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ღ✿◈✿,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ღ✿◈✿。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ღ✿◈✿;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ღ✿◈✿,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ღ✿◈✿。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ღ✿◈✿,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ღ✿◈✿;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ღ✿◈✿,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ღ✿◈✿。
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ღ✿◈✿,应当立即停止生产ღ✿◈✿,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ღ✿◈✿,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ღ✿◈✿,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ღ✿◈✿。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ღ✿◈✿,应当立即停止经营ღ✿◈✿,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ღ✿◈✿,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ღ✿◈✿。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ღ✿◈✿,应当立即召回ღ✿◈✿。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ღ✿◈✿,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ღ✿◈✿、销毁等措施ღ✿◈✿,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ღ✿◈✿。但是ღ✿◈✿,对因标签ღ✿◈✿、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ღ✿◈✿,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ღ✿◈✿;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ღ✿◈✿、销毁的ღ✿◈✿,应当提前报告时间ღ✿◈✿、地点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ღ✿◈✿,可以实施现场监督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ღ✿◈✿。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ღ✿◈✿,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ღ✿◈✿,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ღ✿◈✿,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ღ✿◈✿、数量ღ✿◈✿、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ღ✿◈✿。
第六十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ღ✿◈✿、保鲜ღ✿◈✿、贮存ღ✿◈✿、运输中使用保鲜剂ღ✿◈✿、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ღ✿◈✿,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ღ✿◈✿、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ღ✿◈✿、说明书和包装ღ✿◈✿。标签ღ✿◈✿、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ღ✿◈✿、第八项ღ✿◈✿、第九项规定的事项ღ✿◈✿,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ღ✿◈✿、用量ღ✿◈✿、使用方法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ღ✿◈✿。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ღ✿◈✿、说明书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ღ✿◈✿、治疗功能ღ✿◈✿。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ღ✿◈✿、说明书的内容负责ღ✿◈✿。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ღ✿◈✿、说明书应当清楚ღ✿◈✿、明显ღ✿◈✿,生产日期ღ✿◈✿、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ღ✿◈✿,容易辨识ღ✿◈✿。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ღ✿◈✿、治疗功能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ღ✿◈✿、合法性负责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ღ✿◈✿、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ღ✿◈✿。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ღ✿◈✿。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ღ✿◈✿,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ღ✿◈✿、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ღ✿◈✿、调整并公布ღ✿◈✿。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ღ✿◈✿、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ღ✿◈✿;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ღ✿◈✿,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ღ✿◈✿。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ღ✿◈✿。但是ღ✿◈✿,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ღ✿◈✿、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黄瓜苹果官方二维码ღ✿◈✿,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ღ✿◈✿,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ღ✿◈✿、产品配方ღ✿◈✿、生产工艺ღ✿◈✿、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ღ✿◈✿、标签ღ✿◈✿、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ღ✿◈✿。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ღ✿◈✿,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ღ✿◈✿,准予注册ღ✿◈✿;对不符合要求的ღ✿◈✿,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ღ✿◈✿。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ღ✿◈✿,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ღ✿◈✿。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ღ✿◈✿,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ღ✿◈✿、生产工艺ღ✿◈✿、标签ღ✿◈✿、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ღ✿◈✿。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ღ✿◈✿、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ღ✿◈✿、治疗功能ღ✿◈✿,内容应当真实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ღ✿◈✿,载明适宜人群ღ✿◈✿、不适宜人群ღ✿◈✿、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ღ✿◈✿,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黄瓜苹果官方二维码ღ✿◈✿。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ღ✿◈✿、说明书相一致ღ✿◈✿。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ღ✿◈✿,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ღ✿◈✿;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ღ✿◈✿,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ღ✿◈✿。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ღ✿◈✿。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ღ✿◈✿。注册时ღ✿◈✿,应当提交产品配方ღ✿◈✿、生产工艺ღ✿◈✿、标签ღ✿◈✿、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ღ✿◈✿、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ღ✿◈✿。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ღ✿◈✿、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ღ✿◈✿。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ღ✿◈✿,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ღ✿◈✿,保证食品安全ღ✿◈✿。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ღ✿◈✿、辅料等食品原料ღ✿◈✿、食品添加剂等ღ✿◈✿,应当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ღ✿◈✿。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ღ✿◈✿、食品添加剂ღ✿◈✿、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
婴幼儿配方乳粉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ღ✿◈✿。注册时ღ✿◈✿,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ღ✿◈✿、安全性的材料ღ✿◈✿。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ღ✿◈✿,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ღ✿◈✿。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ღ✿◈✿、婴幼儿配方乳粉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ღ✿◈✿、婴幼儿配方乳粉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目录ღ✿◈✿,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ღ✿◈✿。
保健食品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ღ✿◈✿、婴幼儿配方乳粉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ღ✿◈✿、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ღ✿◈✿。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ღ✿◈✿、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ღ✿◈✿,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ღ✿◈✿,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ღ✿◈✿,保证其有效运行ღ✿◈✿,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ღ✿◈✿。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ღ✿◈✿,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ღ✿◈✿。但是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ღ✿◈✿。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ღ✿◈✿,尊重科学ღ✿◈✿,恪守职业道德ღ✿◈✿,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ღ✿◈✿、公正ღ✿◈✿,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ღ✿◈✿。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ღ✿◈✿。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ღ✿◈✿,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ღ✿◈✿。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ღ✿◈✿。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ღ✿◈✿,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ღ✿◈✿,不得免检ღ✿◈✿。进行抽样检验ღ✿◈✿,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ღ✿◈✿,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ღ✿◈✿,并支付相关费用ღ✿◈✿;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ღ✿◈✿。
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ღ✿◈✿,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黄瓜苹果官方二维码ღ✿◈✿。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ღ✿◈✿。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ღ✿◈✿。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卫生行政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ღ✿◈✿。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ღ✿◈✿,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ღ✿◈✿,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ღ✿◈✿。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ღ✿◈✿。
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ღ✿◈✿,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ღ✿◈✿。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ღ✿◈✿、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ღ✿◈✿,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ღ✿◈✿。
进口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ღ✿◈✿。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ღ✿◈✿,由境外出口商ღ✿◈✿、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ღ✿◈✿,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ღ✿◈✿,决定暂予适用ღ✿◈✿,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ღ✿◈✿、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ღ✿◈✿,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ღ✿◈✿,对前款规定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ღ✿◈✿。检验结果应当公开ღ✿◈✿。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ღ✿◈✿、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ღ✿◈✿,并对标签ღ✿◈✿、说明书的内容负责ღ✿◈✿。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ღ✿◈✿、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ღ✿◈✿;审核不合格的ღ✿◈✿,不得进口ღ✿◈✿。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ღ✿◈✿,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ღ✿◈✿,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ღ✿◈✿。
第九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ღ✿◈✿,或者在进口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ღ✿◈✿,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卫生行政ღ✿◈✿、农业行政部门通报ღ✿◈✿。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ღ✿◈✿、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ღ✿◈✿。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ღ✿◈✿,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ღ✿◈✿。
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ღ✿◈✿、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ღ✿◈✿。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ღ✿◈✿。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ღ✿◈✿,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ღ✿◈✿、代理商ღ✿◈✿、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ღ✿◈✿。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ღ✿◈✿、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ღ✿◈✿;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ღ✿◈✿,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ღ✿◈✿。标签ღ✿◈✿、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ღ✿◈✿,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ღ✿◈✿、地址ღ✿◈✿、联系方式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ღ✿◈✿、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ღ✿◈✿、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ღ✿◈✿,不得进口ღ✿◈✿。
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ღ✿◈✿、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ღ✿◈✿,如实记录食品ღ✿◈✿、食品添加剂的名称ღ✿◈✿、规格ღ✿◈✿、数量ღ✿◈✿、生产日期ღ✿◈✿、生产或者进口批号ღ✿◈✿、保质期ღ✿◈✿、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ღ✿◈✿、地址及联系方式ღ✿◈✿、交货日期等内容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
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ღ✿◈✿、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ღ✿◈✿、机构和企业ღ✿◈✿:
(三)国际组织ღ✿◈✿、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ღ✿◈✿,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ღ✿◈✿、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ღ✿◈✿、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ღ✿◈✿,建立信用记录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ღ✿◈✿。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ღ✿◈✿、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ღ✿◈✿,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ღ✿◈✿。
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ღ✿◈✿,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ღ✿◈✿,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ღ✿◈✿,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ღ✿◈✿,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ღ✿◈✿。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ღ✿◈✿、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ღ✿◈✿、预防预警机制ღ✿◈✿、处置程序ღ✿◈✿、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ღ✿◈✿。
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ღ✿◈✿,防止事故扩大ღ✿◈✿。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卫生行政部门报告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ღ✿◈✿,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ღ✿◈✿,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ღ✿◈✿。
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ღ✿◈✿,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ღ✿◈✿,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ღ✿◈✿。
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ღ✿◈✿,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ღ✿◈✿、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ღ✿◈✿,并采取下列措施ღ✿◈✿,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ღ✿◈✿: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ღ✿◈✿,并立即进行检验ღ✿◈✿;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ღ✿◈✿,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ღ✿◈✿;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ღ✿◈✿,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ღ✿◈✿,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ღ✿◈✿、说明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ღ✿◈✿,启动应急预案ღ✿◈✿,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ღ✿◈✿,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ღ✿◈✿,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ღ✿◈✿,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ღ✿◈✿。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ღ✿◈✿。
第一百零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ღ✿◈✿。
涉及两个以上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ღ✿◈✿。
第一百零七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ღ✿◈✿、尊重科学的原则ღ✿◈✿,及时ღ✿◈✿、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ღ✿◈✿,认定事故责任ღ✿◈✿,提出整改措施ღ✿◈✿。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ღ✿◈✿,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ღ✿◈✿,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ღ✿◈✿、食品检验机构ღ✿◈✿、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ღ✿◈✿。
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ღ✿◈✿,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ღ✿◈✿,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ღ✿◈✿,不得拒绝ღ✿◈✿。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ღ✿◈✿、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ღ✿◈✿,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ღ✿◈✿、方式和频次ღ✿◈✿,实施风险分级管理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ღ✿◈✿,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ღ✿◈✿。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ღ✿◈✿,保健食品标签ღ✿◈✿、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ღ✿◈✿;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ღ✿◈✿,有权采取下列措施ღ✿◈✿,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ღ✿◈✿:
(四)查封ღ✿◈✿、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ღ✿◈✿,需要制定ღ✿◈✿、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ღ✿◈✿,在制定ღ✿◈✿、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不朽情缘官方网站下载ღ✿◈✿,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ღ✿◈✿。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ღ✿◈✿,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ღ✿◈✿。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ღ✿◈✿,记录许可颁发ღ✿◈✿、日常监督检查结果ღ✿◈✿、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ღ✿◈✿,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ღ✿◈✿,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ღ✿◈✿、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ღ✿◈✿,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ღ✿◈✿,进行整改ღ✿◈✿,消除隐患ღ✿◈✿。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ღ✿◈✿。
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ღ✿◈✿,接受咨询ღ✿◈✿、投诉ღ✿◈✿、举报ღ✿◈✿。接到咨询ღ✿◈✿、投诉ღ✿◈✿、举报ღ✿◈✿,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ღ✿◈✿,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黄瓜苹果官方二维码ღ✿◈✿、核实ღ✿◈✿、处理ღ✿◈✿;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ღ✿◈✿,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黄瓜苹果官方二维码ღ✿◈✿、投诉ღ✿◈✿、举报人ღ✿◈✿。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ღ✿◈✿,不得推诿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ღ✿◈✿,给予举报人奖励ღ✿◈✿。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ღ✿◈✿。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ღ✿◈✿,该企业不得以解除ღ✿◈✿、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ღ✿◈✿、法规ღ✿◈✿、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ღ✿◈✿,并组织考核ღ✿◈✿。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ღ✿◈✿,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ღ✿◈✿、食品行业协会ღ✿◈✿、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ღ✿◈✿、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ღ✿◈✿,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ღ✿◈✿、举报ღ✿◈✿。接到投诉ღ✿◈✿、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ღ✿◈✿,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ღ✿◈✿;涉嫌违法违纪的ღ✿◈✿,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ღ✿◈✿。
第一百一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ღ✿◈✿,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ღ✿◈✿,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ღ✿◈✿。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ღ✿◈✿,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ღ✿◈✿,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ღ✿◈✿。
被约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ღ✿◈✿,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ღ✿◈✿,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ღ✿◈✿,也可以由有关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ღ✿◈✿。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卫生行政ღ✿◈✿、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ღ✿◈✿,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ღ✿◈✿,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ღ✿◈✿;必要时ღ✿◈✿,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ღ✿◈✿,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ღ✿◈✿、专业机构ღ✿◈✿、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ღ✿◈✿、分析不朽情缘官方网站下载ღ✿◈✿,并及时公布结果ღ✿◈✿。
第一百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ღ✿◈✿。对移送的案件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ღ✿◈✿;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ღ✿◈✿,应当立案侦查ღ✿◈✿。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ღ✿◈✿,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ღ✿◈✿,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ღ✿◈✿,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ღ✿◈✿,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监察机关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ღ✿◈✿。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ღ✿◈✿、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ღ✿◈✿,予以协助ღ✿◈✿。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ღ✿◈✿,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ღ✿◈✿、设备ღ✿◈✿、原料等物品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ღ✿◈✿。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ღ✿◈✿,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应当与食品ღ✿◈✿、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ღ✿◈✿、设备ღ✿◈✿、原料等物品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ღ✿◈✿,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ღ✿◈✿;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吊销许可证ღ✿◈✿,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ღ✿◈✿: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ღ✿◈✿、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ღ✿◈✿,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ღ✿◈✿,或者经营上述食品ღ✿◈✿;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ღ✿◈✿,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ღ✿◈✿;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ღ✿◈✿,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
违法使用剧毒ღ✿◈✿、高毒农药的ღ✿◈✿,除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ღ✿◈✿,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ღ✿◈✿。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ღ✿◈✿、设备ღ✿◈✿、原料等物品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吊销许可证ღ✿◈✿: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ღ✿◈✿,农药残留ღ✿◈✿、兽药残留ღ✿◈✿、生物毒素ღ✿◈✿、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ღ✿◈✿、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或者经营上述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ღ✿◈✿、油脂酸败ღ✿◈✿、霉变生虫ღ✿◈✿、污秽不洁ღ✿◈✿、混有异物ღ✿◈✿、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ღ✿◈✿、婴幼儿配方乳粉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ღ✿◈✿,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ღ✿◈✿、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ღ✿◈✿;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ღ✿◈✿,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ღ✿◈✿;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ღ✿◈✿,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ღ✿◈✿。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ღ✿◈✿、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ღ✿◈✿,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ღ✿◈✿、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的ღ✿◈✿,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ღ✿◈✿。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ღ✿◈✿,未通过安全性评估ღ✿◈✿,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ღ✿◈✿。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ღ✿◈✿、设备ღ✿◈✿、原料等物品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ღ✿◈✿,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产停业ღ✿◈✿,直至吊销许可证ღ✿◈✿: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ღ✿◈✿、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ღ✿◈✿、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
生产经营的食品ღ✿◈✿、食品添加剂的标签ღ✿◈✿、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拒不改正的ღ✿◈✿,处二千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拒不改正的ღ✿◈✿,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产停业ღ✿◈✿,直至吊销许可证ღ✿◈✿: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ღ✿◈✿、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ღ✿◈✿;
(三)食品ღ✿◈✿、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ღ✿◈✿,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不朽情缘官方网站下载ღ✿◈✿、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ღ✿◈✿;
(五)餐具ღ✿◈✿、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ღ✿◈✿,使用前未经洗净ღ✿◈✿、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ღ✿◈✿,或者餐饮服务设施ღ✿◈✿、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ღ✿◈✿、清洗ღ✿◈✿、校验ღ✿◈✿;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ღ✿◈✿;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ღ✿◈✿、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ღ✿◈✿;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ღ✿◈✿、食品添加剂ღ✿◈✿、产品配方ღ✿◈✿、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ღ✿◈✿,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ღ✿◈✿,未按规定处理ღ✿◈✿;
餐具ღ✿◈✿、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ღ✿◈✿,使用洗涤剂ღ✿◈✿、消毒剂ღ✿◈✿,或者出厂的餐具ღ✿◈✿、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ღ✿◈✿,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ღ✿◈✿。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ღ✿◈✿。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ღ✿◈✿。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ღ✿◈✿、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ღ✿◈✿,依照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ღ✿◈✿。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ღ✿◈✿,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ღ✿◈✿、报告的ღ✿◈✿,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隐匿ღ✿◈✿、伪造ღ✿◈✿、毁灭有关证据的ღ✿◈✿,责令停产停业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吊销许可证ღ✿◈✿。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ღ✿◈✿: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ღ✿◈✿,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ღ✿◈✿,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ღ✿◈✿、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ღ✿◈✿,未通过安全性评估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ღ✿◈✿、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ღ✿◈✿。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ღ✿◈✿,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ღ✿◈✿、柜台出租者ღ✿◈✿、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ღ✿◈✿,或者未履行检查ღ✿◈✿、报告等义务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责令停业ღ✿◈✿,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ღ✿◈✿、审查许可证ღ✿◈✿,或者未履行报告ღ✿◈✿、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责令停业ღ✿◈✿,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ღ✿◈✿,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ღ✿◈✿、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ღ✿◈✿,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ღ✿◈✿,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ღ✿◈✿,应当履行其承诺ღ✿◈✿。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ღ✿◈✿、运输和装卸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拒不改正的ღ✿◈✿,责令停产停业ღ✿◈✿,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吊销许可证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ღ✿◈✿,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ღ✿◈✿;情节严重的ღ✿◈✿,除吊销许可证外ღ✿◈✿,还应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伪造ღ✿◈✿、变造或者使用伪造ღ✿◈✿、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ღ✿◈✿、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ღ✿◈✿,或者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ღ✿◈✿、核验义务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拒不改正的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拒绝ღ✿◈✿、阻挠ღ✿◈✿、干涉有关部门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ღ✿◈✿、事故调查处理ღ✿◈✿、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ღ✿◈✿,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ღ✿◈✿,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吊销许可证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对举报人以解除ღ✿◈✿、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ღ✿◈✿。
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ღ✿◈✿、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ღ✿◈✿,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ღ✿◈✿,直至吊销许可证ღ✿◈✿。
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ღ✿◈✿,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ღ✿◈✿、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ღ✿◈✿。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ღ✿◈✿,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ღ✿◈✿,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ღ✿◈✿。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ღ✿◈✿,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ღ✿◈✿,可以免予处罚ღ✿◈✿,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ღ✿◈✿;造成人身ღ✿◈✿、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ღ✿◈✿、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ღ✿◈✿、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ღ✿◈✿、评估信息的ღ✿◈✿,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ღ✿◈✿、开除处分ღ✿◈✿;有执业资格的ღ✿◈✿,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ღ✿◈✿。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ღ✿◈✿,食品检验机构ღ✿◈✿、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ღ✿◈✿,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ღ✿◈✿,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ღ✿◈✿,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ღ✿◈✿,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ღ✿◈✿;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ღ✿◈✿,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ღ✿◈✿;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ღ✿◈✿,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ღ✿◈✿。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ღ✿◈✿,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ღ✿◈✿。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ღ✿◈✿,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ღ✿◈✿,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ღ✿◈✿,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ღ✿◈✿,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业ღ✿◈✿,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ღ✿◈✿,并向社会公布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ღ✿◈✿,撤销其执业资格ღ✿◈✿。
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ღ✿◈✿,欺骗消费者ღ✿◈✿,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ღ✿◈✿、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ღ✿◈✿。
广告经营者ღ✿◈✿、发布者设计ღ✿◈✿、制作ღ✿◈✿、发布虚假食品广告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ღ✿◈✿、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ღ✿◈✿、食品检验机构ღ✿◈✿、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ღ✿◈✿,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ღ✿◈✿,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ღ✿◈✿,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ღ✿◈✿、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情节严重的ღ✿◈✿,给予开除处分ღ✿◈✿。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ღ✿◈✿,并向社会公布ღ✿◈✿;仍然销售该食品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ღ✿◈✿,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ღ✿◈✿,编造ღ✿◈✿、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
媒体编造ღ✿◈✿、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ღ✿◈✿,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ღ✿◈✿;使公民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依法承担消除影响ღ✿◈✿、恢复名誉ღ✿◈✿、赔偿损失ღ✿◈✿、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ღ✿◈✿。
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ღ✿◈✿;情节较重的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情节严重的ღ✿◈✿,给予开除处分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ღ✿◈✿: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ღ✿◈✿,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ღ✿◈✿,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ღ✿◈✿;
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ღ✿◈✿,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ღ✿◈✿,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ღ✿◈✿;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ღ✿◈✿,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ღ✿◈✿、启动应急预案ღ✿◈✿。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卫生行政ღ✿◈✿、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ღ✿◈✿;情节较重的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情节严重的ღ✿◈✿,给予开除处分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ღ✿◈✿: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ღ✿◈✿、食品添加剂ღ✿◈✿、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ღ✿◈✿,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ღ✿◈✿;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卫生行政ღ✿◈✿、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ღ✿◈✿,造成不良后果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ღ✿◈✿;情节较重的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情节严重的ღ✿◈✿,给予开除处分ღ✿◈✿: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ღ✿◈✿,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ღ✿◈✿,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ღ✿◈✿;
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ღ✿◈✿,违法实施检查ღ✿◈✿、强制等执法措施ღ✿◈✿,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ღ✿◈✿,应当依法予以赔偿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ღ✿◈✿,造成人身ღ✿◈✿、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ღ✿◈✿、罚金时ღ✿◈✿,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ღ✿◈✿,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ღ✿◈✿,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ღ✿◈✿。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ღ✿◈✿,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ღ✿◈✿,先行赔付ღ✿◈✿,不得推诿ღ✿◈✿;属于生产者责任的ღ✿◈✿,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ღ✿◈✿;属于经营者责任的ღ✿◈✿,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ღ✿◈✿。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ღ✿◈✿,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ღ✿◈✿,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ღ✿◈✿;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ღ✿◈✿,为一千元ღ✿◈✿。但是ღ✿◈✿,食品的标签ღ✿◈✿、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ღ✿◈✿。
食品ღ✿◈✿,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ღ✿◈✿,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ღ✿◈✿。
食品安全ღ✿◈✿,指食品无毒ღ✿◈✿、无害ღ✿◈✿,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ღ✿◈✿,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ღ✿◈✿、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ღ✿◈✿。
食品添加剂ღ✿◈✿,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ღ✿◈✿、香ღ✿◈✿、味以及为防腐ღ✿◈✿、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ღ✿◈✿,包括营养强化剂ღ✿◈✿。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ღ✿◈✿,指包装ღ✿◈✿、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ღ✿◈✿、竹ღ✿◈✿、木ღ✿◈✿、金属ღ✿◈✿、搪瓷ღ✿◈✿、陶瓷ღ✿◈✿、塑料ღ✿◈✿、橡胶ღ✿◈✿、天然纤维ღ✿◈✿、化学纤维ღ✿◈✿、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ღ✿◈✿。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ღ✿◈✿、设备ღ✿◈✿,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ღ✿◈✿、销售ღ✿◈✿、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ღ✿◈✿、管道ღ✿◈✿、传送带ღ✿◈✿、容器ღ✿◈✿、用具ღ✿◈✿、餐具等ღ✿◈✿。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ღ✿◈✿、消毒剂ღ✿◈✿,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ღ✿◈✿、餐具ღ✿◈✿、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ღ✿◈✿、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ღ✿◈✿。
第一百五十一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ღ✿◈✿,本法未作规定的ღ✿◈✿,适用其他法律不朽情缘官方网站下载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
第一百五十二条铁路ღ✿◈✿、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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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将红2G等物质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公告 (2025年第4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挪威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4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批准对蒙哈榭等70个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五五号)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5年第237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的公告 (2025年第4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9号)
准予进口粮食(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ღ✿◈✿、油籽)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录(更新至2025年12月1日)

2026-01-25 05: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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